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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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為審查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得成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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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4條,工業主管機關為審查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的租售,可以成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根據該法條,每個開發工業區的工業主管機關可以自行定義審查小組的設置要點。這意味著每個工業主管機關都有彈性,根據其需要和情況,設定審查小組的具體內容和組成。 根據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台灣內政部網站提供相關法律和政策文件,關於工業主管機關的設置要點可能可以在內政部相關網頁中找到。另外,也可以參考當地工業主管機關發布的法規或指引文件,以了解具體的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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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