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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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訂定租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工業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時,其內容得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申請租購資格。 五、申請租購程序。 六、租金或售價。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租售條件或應行公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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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5條,工業主管機關在訂定租售條件及程序時需要公開於工業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其公布內容可包括以下事項: 一、法令依據:公布時需明確列舉法令依據,以告知申請人相關法規的依據。 二、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需明確標示該土地或建築物的位置、用途以及使用限制,使申請人清楚了解其可以在該土地或建築物上進行的活動。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需明確容許在該地區引進的產業類別,以確定申請人所從事的業務是否符合該地區相關規定。 四、申請租購資格:需明確申請租購該土地或建築物的資格條件,以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 五、申請租購程序:需明確申請租購的程序和所需文件,以指導申請人正確地進行租購申請。 六、租金或售價:需明確租購的租金或售價,以讓申請人了解該土地或建築物的價格。 七、應附具之文件:需明確在申請租購時需要提供的文件,確保申請程序的完整性。 八、其他租售條件或應行公布事項:如有其他租售條件或需要公布的事項,也需要在公告中明確列出。 這些資訊的公布可以讓申請人清楚了解租售程序和條件,確保租售過程的透明和公正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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