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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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6條,申請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的人應當在核准時繳納年租金或出售價額的百分之三作為保證金。這個保證金可以無息抵充應該繳納的租金、擔保金或價款,如果沒有經過核准,則應當無息退還。 資料參考來源: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 核名詞
- 抵充名詞
- 擔保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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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