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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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應向受託辦理租售業務之公民營事業(以下簡稱受託租售單位)或工業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申請,經初審符合申請資格後,送請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審查;經審查應予補正者,應自受託租售單位或管理機構通知補正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資格,補正案件經再補正仍未通過審查者,取消其申請資格,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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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7條,當申請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需向受託辦理租售業務的公民營事業或工業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經初審符合資格後,需要送交相關開發工業區的工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如果審查中需要補正的地方,申請人應該在受託租售單位或管理機構通知補正的日期起一個月內進行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未補正,則視為放棄申請資格。經過再次補正後仍未通過審查的案件,將取消其申請資格,所繳保證金則無息退還。 參考資料:《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範例:甲公司向工業區管理機構提出租購該工業區土地的申請,經初審後符合資格。申請案送交工業主管機關審查,工業主管機關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文件。申請人在受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完成補正。如果申請人未能在期限內補正,則視為放棄申請資格。又,如果再次進行補正後仍未通過審查,則取消該申請案的資格,所繳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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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