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申請人經核准租購並接獲受託租售單位或管理機構之繳款通知,而放棄租購者,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申請人因故申請換租購同一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租購後租售價金增加部分,應按比例補繳差額保證金。 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第一項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但屬承購者,工業主管機關已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產權移轉證明書時,屬承租者,已簽訂租賃契約書時,不得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申請人經核准租購並接獲受託租售單位或管理機構之繳款通知,而放棄租購者,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申請人在經核准租購後放棄租購,其原繳的保證金不會被退還,而是會被解繳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這意味著一旦申請人決定不再租購該土地或建築物,他們將失去已經繳交的保證金。 例子:例如,如果一位申請人經核准租購一塊土地並接獲繳款通知,但他在最後一刻決定放棄租購,他將失去他所繳付的保證金。 2. 申請人因故申請換租購同一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租購後租售價金增加部分,應按比例補繳差額保證金。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申請人因故想要換租購同一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管理的工業區內的土地或建築物,他們需要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並且只能申請一次。換租購後,如果租售價金增加,申請人應按比例補繳差額保證金。 例子:例如,如果申請人因故需要更換已經核准租購的土地或建築物,他們需要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並且只能申請一次。如果換租購後,租售價金增加,申請人需要按比例補繳差額保證金。 3. 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第一項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但屬承購者,工業主管機關已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產權移轉證明書時,屬承租者,已簽訂租賃契約書時,不得提出申請。 根據該條規定,在接收到第一項的繳款通知後,申請換租購的申請應該在次日起的三個月內提出。然而,如果是屬於承購者且工業主管機關已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產權移轉證明書,或者屬於承租者且已簽訂租賃契約書,則不得提出換租購的申請。 例子:例如,如果一位承購者在接收到繳款通知後,希望申請換租購,他們需要在次日起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但如果工業主管機關已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產權移轉證明書,那麼他們就不再有換租購的申請權利。同樣地,如果是一位承租者並且已簽訂租賃契約書,他們也不能提出換租購的申請。 以上回答根據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8條的規定,並參考促產條例及相關法規之最新版本。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