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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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維護費用依左列標準按月徵收之。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按租購土地面積或標準廠房、各種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徵收。 (一) 租購土地部分按左列標準徵收: 1 土地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徵收新台幣一千零一十元。 2 土地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二千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三十三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3 土地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一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二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九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4 土地面積超過五萬平方公尺在十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五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三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五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5 土地面積超過十萬平方公尺在十五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十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四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一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6 土地面積超過十五萬平方公尺者,除十五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五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十六‧五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二) 租購標準廠房、各種建築物部分按左列標準徵收: 1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徵收新台幣三百四十元。 2 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三十八‧五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3 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二款標準徵收,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三十三‧五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4 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在九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七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三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外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九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5 樓地板面積超過九百平方公尺在一千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九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四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四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6 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一百平方公尺者,除一千一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五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十九‧五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二、污水處理系統營運維護費,按各廠商廢水排放量及水質濃度計徵;費率按各項操作成本擬訂報經濟部核定。 三、其他特定設施維護費徵收標準,視實際需要由各工業區管理機構擬訂報經濟部核定。 前項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廠商得採預繳方式為之。凡一次預繳一年期者,給予百分之五折扣優惠,預繳半年期者,給予百分之二‧五折扣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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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第3條的規定,工業區維護費的徵收標準分為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營運維護費和其他特定設施維護費。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的徵收標準按照土地面積或樓地板面積進行徵收。租購土地部分的徵收標準根據土地面積分為不同的範圍,其中包括徵收新台幣一千零一十元的土地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下的部分,以及徵收每一百平方公尺新台幣三十三元的超過部分。租購標準廠房和各種建築物部分的徵收標準也根據樓地板面積進行徵收,其中包括徵收新台幣三百四十元的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的部分,以及徵收每一百平方公尺新台幣三十八‧五元的超過部分。 二、污水處理系統營運維護費的徵收標準根據廠商的廢水排放量和水質濃度來計算,費率則由各廠商的操作成本擬訂,並報經濟部核定。 三、其他特定設施維護費的徵收標準由各工業區管理機構根據實際需要擬訂,並報經濟部核定。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廠商可以採取預繳方式支付維護費。一次預繳一年期的廠商可以享受百分之五的折扣優惠,而預繳半年期的廠商則可以享受百分之二‧五的折扣優惠。 以上是根據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第3條的規定進行的逐條解釋,參考資料來自相關法規和相關資料。
- 徵收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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