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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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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起徵日如左: 一、工業區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前租購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築物者,為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之次日;分期分區開發之工業區,為管理機構接管該分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之次日。 二、工業區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後租購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築物者,為發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次日或核發土地所有權移轉證明書之第三十一日;分期分區開發之工業區,於管理機構接管該分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後租購者,亦同。 三、租購興辦工業人原承購之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築物者,為租賃契約生效之次日或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 污水處理系統營運維護費,自工廠廢 (污) 水經管理機構同意納入污水處理廠之次日起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規,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第4條規定了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的起徵日,根據以下三種情況來確定起徵日: 一、如果管理機構在接管公共設施之前就已經租購了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其他建築物,起徵日為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的次日。這適用於已經完成整個工業區開發的情況。 二、如果管理機構在接管公共設施之後才租購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其他建築物,起徵日為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的次日或核發土地所有權移轉證明書的第三十一日。這適用於分期分區開發的工業區,當管理機構接管該分區的公共設施後租購相關土地或建築物的情況。 三、如果租購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其他建築物是作為租賃契約或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一部分,起徵日為租賃契約生效的次日或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 至於污水處理系統營運維護費,它的起徵日是廠廢(污)水經管理機構同意納入污水處理廠的次日起始計算。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

  • 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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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第 4 條規定:「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起徵日如左: 一、工業區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前租購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