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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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工業區管理機構得停止徵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一、經法院查封者,自查封之次月起。但有積欠時,工業區管理機構應追繳或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二、工廠倒閉已無人管理者。 三、經核准歇業或停工者。 四、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因糾紛訴訟未判決確定者。 工業區管理機構應於停徵原因消滅之次日起重新開徵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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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工业区维护费征收标准第5条的规定,工业区管理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停止征收一般公共设施维护费: 一、工厂被法院查封时,自查封之次月起停止征收。但如果有欠款,则工业区管理机构应追缴或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二、工厂破产且无人管理时。 三、经核准停业或停工的工厂。 四、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因纠纷诉讼尚未判决确定的情况。 工业区管理机构应在停止征收的原因消除后的次日重新开始征收一般公共设施维护费。 参考资料: 1.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修正日期2020.01.1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20180 2. 法院地方法规数据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01&Query=%e5%b7%a5%e5%bb%a0%e7%ae%a1%e7%90%86%e6%a9%9f%e6%a7%8b%e5%81%9c%e6%ad%a2%e7%94%a8%e4%ba%8b
- 徵收名詞
- 查封名詞
- 追繳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 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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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