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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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維護費由各該工業區管理機構徵收之,並於收款次月十日前彙齊解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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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工業區維護費的徵收標準規定在第6條中提及。該條規定指出維護費由各工業區的管理機構徵收,並且在收款後的次月十日前彙齊解繳給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這意味著管理機構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收取維護費並將其交給基金委員會。然而,具體的徵收標準以及詳細的程序可能需要參考管理費徵收辦法等相關法規文件進一步瞭解。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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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