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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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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規定繳納工業區維護費者,由工業主管機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第7條規定了當工業區使用人未依規定繳納維護費時,工業主管機關可以將此事移送法院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這是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0條第3項的規定而定的。根據該條例,工業主管機關有權透過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來追收相應的維護費。具體案例可以參考法院的裁定書內容,例如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八十五年八月九日的裁定,該案件涉及到聲請人未繳納小港區臨海工業區內廠商的維護費,最後法院裁定准予工業主管機關強制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條第三項條文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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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第 7 條規定:「不依規定繳納工業區維護費者,由工業主管機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