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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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第7條規定了當工業區使用人未依規定繳納維護費時,工業主管機關可以將此事移送法院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這是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0條第3項的規定而定的。根據該條例,工業主管機關有權透過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來追收相應的維護費。具體案例可以參考法院的裁定書內容,例如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八十五年八月九日的裁定,該案件涉及到聲請人未繳納小港區臨海工業區內廠商的維護費,最後法院裁定准予工業主管機關強制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條第三項條文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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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