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購社區用地者,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清價款。 承購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繳清價款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承購,其所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該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根據《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 15 條》,承購社區用地的人應在接獲繳款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繳清價款。如果承購人因故無法在期限內繳清價款,可以申請展期,但最多只能展期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如果超過期限仍未繳清價款,則視為放棄承購,所繳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要解繳該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參考資料:工業發展局(2017)。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6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