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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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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購社區用地者,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清價款。 承購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繳清價款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承購,其所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該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 15 條》,承購社區用地的人應在接獲繳款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繳清價款。如果承購人因故無法在期限內繳清價款,可以申請展期,但最多只能展期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如果超過期限仍未繳清價款,則視為放棄承購,所繳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要解繳該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參考資料:工業發展局(2017)。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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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 15 條規定:「承購社區用地者,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清價款。 承購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繳清價款時,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