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承購人於其原繳保證金經解繳日起一年內,重新申請承購社區用地並經核准者,其原繳之保證金得無息抵充新承購案應繳之地價款。 前項重新申請承購後再放棄承購者,除沒收其新繳之保證金外,該申請人並不得再援用前項之規定。
根據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16條,如果一位承購人在解繳保證金後的一年內重新申請承購社區用地並獲得核准,則他之前解繳的保證金可以無息抵充新承購案應繳的地價款。然而,如果重新申請承購後再次放棄承購,除了被沒收新解繳的保證金外,該申請人不能再援用前項規定。 這段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16條針對承購人在重新申請後抵充保證金的情況進行了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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