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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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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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該基金結束時,必須進行結算,並將剩餘權益解繳國庫。這意味著基金的所有款項和資產都需要進行收支結算,並將剩餘權益歸還給國庫。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基金的資金能夠適當地使用並按照法規進行管理。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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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