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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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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該基金結束時,必須進行結算,並將剩餘權益解繳國庫。這意味著基金的所有款項和資產都需要進行收支結算,並將剩餘權益歸還給國庫。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基金的資金能夠適當地使用並按照法規進行管理。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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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