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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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六、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七、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八、產業園區內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其他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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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基金的用途如下: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的融資資金。 舉例:產業園區開發公司需要借貸資金來進行相關開發工作,這些資金可以從該基金中提供。 二、補貼因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而增加開發成本利息。 舉例:如果在產業園區內的土地或建築物因無法找到租戶或買家而長期閒置,導致租售價格高於附近其他類似土地或建築物的價格,基金可以提供補貼來彌補因此產生的額外開發成本利息。 三、興建、維護或改善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 舉例:基金可以用於改善產業園區內或其周邊的公共設施,例如道路、水電設施等。 四、支持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運營。 舉例:基金可以用於支持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日常運營,包括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五、改善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的環境保護。 舉例:基金可以用於改善產業園區或周邊區域的環境保護措施,例如減少污染、提高環境品質等。 六、進行產業園區相關的研究、規劃或宣傳。 舉例:基金可以用於進行產業園區相關的研究、規劃或宣傳活動,以促進園區的發展。 七、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 舉例:基金可以用於投資與產業園區有關的事業,以推動園區的發展。 八、支付產業園區內重大公共意外事故的救助、補償等相關費用。 舉例:如果產業園區發生重大公共意外事故,基金可以用於提供救助、補償等相關費用。 九、其他相關支出。 舉例:根據具體情況,基金也可以用於其他相關支出,該規定沒有具體列出。 以上是對於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的逐條釋義,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法務部發布之最新版本)以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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