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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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二、融貸資金之利息。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五、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基金孳息。 八、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九、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十、其他有關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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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产业园区开发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3条的规定,该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种: 1. 根据本条例收取的回馈金。 2. 获得的融资资金利息。 3. 根据本条例第48条规定缴纳的款项。 4. 产业园区维护费、使用费、管理费、服务费和权利金。 5. 产业园区开发完成后的结余款项。 6. 政府按预算程序拨款。 7. 基金的利息。 8. 投资产业园区相关事业所得的收益。 9. 根据本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收取的超过成本的收入。 10. 其他相关的收入。 这些规定明确了产业园区开发管理基金的收入来源范围。其中包括各种费用、款项以及其他收入,用于支持产业园区的发展和管理。可见,该基金的性质是公共性质的,属于特别公费的范畴。例如,回馈金是根据产业园区开发方向给予回馈的一种收入;融资资金利息是通过借贷获得的利息收入;产业园区维护费、使用费、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是收取给予产业园区提供服务的机构的费用。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47 條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4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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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