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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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該基金屬於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並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該基金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的義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以經濟部工業局為管理機關。 根據經濟部官方網站資料,經濟部工業局負責規劃、輔導、監督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產業發展及促進工廠自主經營,以及產業創新及新興產業發展等相關業務。因此,該部門負責管理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是合理且符合該法條的規定。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預算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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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