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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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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該基金屬於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並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該基金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的義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以經濟部工業局為管理機關。 根據經濟部官方網站資料,經濟部工業局負責規劃、輔導、監督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產業發展及促進工廠自主經營,以及產業創新及新興產業發展等相關業務。因此,該部門負責管理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是合理且符合該法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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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