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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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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特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是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9條第1項的規定設立的。該基金的目的是為了因應產業園區的發展需求,並健全產業園區的管理。基金的設立和使用遵循預算法第21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第21條,《規劃法》和《預算法》第24至31條,為維護基金的安全和合法運作,基金的編製、執行、執行、結算等事項均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例如,在基金的編製方面,根據《預算法》的規定,應該經過相應的程序和程序來編製基金的預算。在基金的收支方面,基金的收入來源包括政府撥款、產業園區管理費收入等。基金的支出用途包括產業園區的擴建、新建投資支出,作業服務支出,園區及其周邊公共設施的維護及區內安全和環境衛生的支出,徵購廠房及其相關建築物的支出,管理及總務支出,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在基金的保管和運用方面,基金應該按照國庫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存儲、保管和運用。基金的管理機關是產業園區管理局。基金的使用範圍、收費標準等辦法由管理局擬定,並需要報請國家科學委員會核准。此外,管理局應該定期對基金進行審查和監督,以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運作。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管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1項、第2項,以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基金的設立和管理屬於法律規定的特別公課,並且基金的使用與營業稅的計稅性質不同。基金的收費對象主要包括園區事業、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但非營利性質的政府機構可以免除收費。例如,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徵收辦法》第2條的規定,管理局或分局可以向園區內設立的園區事業、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收取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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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規定:「經濟部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特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九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