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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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是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9條第1項的規定設立的。該基金的目的是為了因應產業園區的發展需求,並健全產業園區的管理。基金的設立和使用遵循預算法第21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第21條,《規劃法》和《預算法》第24至31條,為維護基金的安全和合法運作,基金的編製、執行、執行、結算等事項均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例如,在基金的編製方面,根據《預算法》的規定,應該經過相應的程序和程序來編製基金的預算。在基金的收支方面,基金的收入來源包括政府撥款、產業園區管理費收入等。基金的支出用途包括產業園區的擴建、新建投資支出,作業服務支出,園區及其周邊公共設施的維護及區內安全和環境衛生的支出,徵購廠房及其相關建築物的支出,管理及總務支出,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在基金的保管和運用方面,基金應該按照國庫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存儲、保管和運用。基金的管理機關是產業園區管理局。基金的使用範圍、收費標準等辦法由管理局擬定,並需要報請國家科學委員會核准。此外,管理局應該定期對基金進行審查和監督,以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運作。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管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1項、第2項,以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基金的設立和管理屬於法律規定的特別公課,並且基金的使用與營業稅的計稅性質不同。基金的收費對象主要包括園區事業、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但非營利性質的政府機構可以免除收費。例如,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徵收辦法》第2條的規定,管理局或分局可以向園區內設立的園區事業、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收取管理費。
- 產業創新條例法規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21 條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4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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