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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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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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該基金為應業務需要而成立,因此可以使用基金資金來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等金融商品。這樣的舉措有助於提高基金的資金收益,以支持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工作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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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