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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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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該基金為應業務需要而成立,因此可以使用基金資金來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等金融商品。這樣的舉措有助於提高基金的資金收益,以支持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工作的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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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規定:「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