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承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成立後一年內領取建造執照,並按經營計畫完成建築及各項設施,必要時得向工業局申請展延完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前項建築設施經工業局核准得分期興建,並應依建築法規、托兒所設置辦法及托兒所場地建築及設備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承租人應於第一項完成期限屆滿或經核准分期興建建竣第一期建築設施後一年內,完成一切籌備工作並進行招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第10條的規定,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成立後一年內必須領取建造執照並完成建築和各項設施。如果需要延長完工期限,承租人可以向工業局申請,但最長不能超過三年。根據工業局核准的計劃,建築設施可以分期興建,並且必須遵守建築法規、托兒所設置辦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承租人在第一項完成期限屆滿或核准分期興建第一期建築設施後一年內,必須完成所有籌備工作並開始招生。 根據參考資料,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第10條的目的是促進工業區內托兒所的設置,提供員工的托兒服務。此外,該條例中並無具體的範例。
- 租賃契約名詞
- 核名詞
- 建築法法規
- 托兒所設置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