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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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願續租者,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各工業區管理中心 (站) 以書面申請續租。 前項租賃契約應更新之,租金以一年為期,每期按當年公告地價百分之六計算,並應約定於報經工業局核准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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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第14條,租期屆滿後如承租人願意續租,則需在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各工業區管理中心 (站) 提出書面續租申請。此外,租賃契約需進行更新,每一年的租金則按照當年公告地價百分之六計算,并且在經工業局核准後才生效。 參考資料例子:工業區A的承租人小王的租期將於明年四月屆滿,他希望能續租托兒所土地。因此,他在租期屆滿的前三個月內向工業區A的管理中心提出了書面的續租申請,詳細說明了他希望租期再延長一年並同意支付按照當年公告地價百分之六計算的租金。工業區A的管理中心收到申請後,審核後核准了小王的續租要求,並告知他在獲得工業局的核准後續正式簽訂續租的租賃契約。
- 租賃契約名詞
- 公告地價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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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