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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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年,最短不得少於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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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法規及解釋,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第 7 條規定租賃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年,最短不得少於五年。這意味著政府在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的出租時,租期的長度應在五年至二十年之間。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土地租賃雙方的權益,並在一定期限內確保托兒所的穩定營運。舉例來說,如果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的租賃期限為十五年,則符合最長不得逾二十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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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