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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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得將基地之全部或一部出借、轉租或供作其他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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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第 8 條,承租人在租借工業區土地時,不得將土地的全部或一部份借出、轉租或用於其他目的。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工業區的土地使用符合原定目的,以維護工業區的整體發展。例如,如果一家托兒所在工業區租借了一塊土地,根據該條規定,托兒所無法將這塊土地轉借給其他人或用於其他非相關用途,如建立辦公樓或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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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