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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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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得將基地之全部或一部出借、轉租或供作其他用途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第 8 條,承租人在租借工業區土地時,不得將土地的全部或一部份借出、轉租或用於其他目的。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工業區的土地使用符合原定目的,以維護工業區的整體發展。例如,如果一家托兒所在工業區租借了一塊土地,根據該條規定,托兒所無法將這塊土地轉借給其他人或用於其他非相關用途,如建立辦公樓或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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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第 8 條規定:「承租人不得將基地之全部或一部出借、轉租或供作其他用途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