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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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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之液化石油氣儲氣槽應各別設於符合左列規定之地下儲槽室內: 一、應具防水功能,儲槽室之頂蓋板、四壁及底板均應以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建造。 二、頂蓋板兩側設強制通風進排氣管,其高度應距離地面五公尺以上,管頂端並應加裝防雨罩。 三、底板四周設導水溝,應有集水井附裝防爆式自動沈水泵。 四、儲槽室地面四周,除操作門外,應設高度一.八公尺以上之欄杆或網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加氣站的液化石油氣儲氣槽應該分別設置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地下儲槽室內: 一、儲槽室的頂蓋板、四壁和底板應該使用厚度為三十公分以上的鋼筋混凝土建造,並且具備防水功能。 二、頂蓋板的兩側應該設置強制通風進排氣管,並且這些氣管的高度應距離地面五公尺以上,並且頂端應該加裝防雨罩。 三、底板四周應該設有導水溝,並且在集水井中應該附裝防爆式自動沈水泵。 四、在儲槽室地面四周,除了操作門之外,應該設置高度為一.八公尺以上的欄杆或網牆。 根據參考資料:經濟部能源局於2021年1月20日發布的《加氣站設置基準-液化石油氣(LPG)規範》,其中包含了對加氣站中儲氣槽室的規定,並且清楚列出了液化石油氣儲氣槽應該設於地下儲槽室內的具體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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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加氣站之液化石油氣儲氣槽應各別設於符合左列規定之地下儲槽室內: 一、應具防水功能,儲槽室之頂蓋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