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儲氣槽之設置,除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型式:地下臥式圓筒型。 二、設計壓力:每平方公分十八公斤公上。 三、槽體外表須做防銹蝕保護措施。 四、槽體下緣距離儲槽室地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並以螺栓固定之。 五、槽體外緣與儲槽室四壁,淨寬應在五十公分以上。 六、槽體頂部應配置圓筒型卸收基座、加氣泵基座與檢查人孔,筒體與儲槽室頂蓋連接周圍應做防水措施。 七、儲槽底部應設集污坑及排放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