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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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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儲存輕質油料之倉庫,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儲存量未滿二千公升者,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千公升以上未滿四千公升者,應在二公尺以上;四千公升以上未滿一萬公升者,應在三公尺以上;一萬公升以上未滿四萬公升者,應在五公尺以上;四萬公升以上者,應在十公尺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50條,對於儲存輕質油料之倉庫的周圍空地帶的要求如下:儲存量未滿二千公升時,應保持一公尺以上的空地帶;儲存量在二千公升以上但未滿四千公升時,應保持二公尺以上的空地帶;儲存量在四千公升以上但未滿一萬公升時,應保持三公尺以上的空地帶;儲存量在一萬公升以上但未滿四萬公升時,應保持五公尺以上的空地帶;儲存量超過四萬公升時,應保持十公尺以上的空地帶。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2020)。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取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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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油庫儲存輕質油料之倉庫,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儲存量未滿二千公升者,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千公升以上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