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49 條
油庫儲存廳、桶裝油料之敞棚或露堆場所,與住宅、公共場所、法定古蹟、架空高壓電線應保持之距離,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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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49條,油庫儲存廳、桶裝油料之敞棚或露堆場所,與住宅、公共場所、法定古蹟、架空高壓電線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這一條法規參考了前一條規定的相關規定,即根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的安全距離規定,油庫儲存廳、桶裝油料之敞棚或露堆場所應與住宅、公共場所、法定古蹟、架空高壓電線保持一定距離。 例如,在油庫儲存廳建造時,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以確保住宅、公共場所、法定古蹟、架空高壓電線的安全。如果油庫儲存廳與這些地點之間沒有保持足夠的距離,則應符合前一條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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