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類事業之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場所之設置,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有關法令規定。 販賣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壓縮氣體中之有毒氣體、第二款之壓縮乙炔氣或第三款所稱之液化石油氣之場所,不得設於住宅區。 販賣第三條第三款所稱液化氣體中之液化石油氣場所,其儲放之液化石油氣以十六公斤罐裝者為準,不得超過八瓶。
各類事業之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場所之設置,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有關法令規定。 販賣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壓縮氣體中之有毒氣體、第二款之壓縮乙炔氣或第三款所稱之液化石油氣之場所,不得設於住宅區。 販賣第三條第三款所稱液化氣體中之液化石油氣場所,其儲放之液化石油氣以十六公斤罐裝者為準,不得超過八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