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9 條
各類事業之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場所之設置,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有關法令規定。 販賣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壓縮氣體中之有毒氣體、第二款之壓縮乙炔氣或第三款所稱之液化石油氣之場所,不得設於住宅區。 販賣第三條第三款所稱液化氣體中之液化石油氣場所,其儲放之液化石油氣以十六公斤罐裝者為準,不得超過八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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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9條,該條款規定了幾項內容。首先,各類事業的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場所的設置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相關的法令規定。其次,販賣壓縮氣體中的有毒氣體、壓縮乙炔氣或液化石油氣的場所不得設於住宅區。再者,販賣液化氣體中的液化石油氣場所,其儲放的液化石油氣罐裝的重量應以十六公斤為基準,不得超過八瓶。 參考資料: - 經濟部能源局官方網站,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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