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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販賣液化石油氣,應另設置儲存場所,該場所除應符合國家標準、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令及第八條規定外,其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縣掛嚴禁煙火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二、應依規定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設置高度不得距離地面十公分以上。 三、容器應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 四、通路面積應保持在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儲藏已裝有液化石油氣之容器時,應避免日光之直射,並保持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溫度。 六、應設置防止氣體滿責之有效通風裝置。 七、屋頂應為輕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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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販賣液化石油氣場所的構造及設備需符合以下規定: 1. 應掛嚴禁煙火標示及設置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以提供應急照明。 範例參考資料:《液化石油氣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2. 應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設置高度不得超過地面十公分。 範例參考資料:《液化石油氣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3. 容器應直立放置,不得重疊堆放。 範例參考資料:《液化石油氣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4. 通路面積應保持在儲存場所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範例參考資料:《液化石油氣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項。 5. 儲藏已裝有液化石油氣的容器時,應避免日光直射,並保持溫度不超過攝氏三十五度。 範例參考資料:《液化石油氣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項。 6. 應設置防止氣體滿爆之有效通風裝置,以確保場所內氣體不會達到過高壓力。 範例參考資料:《液化石油氣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項。 7. 屋頂應使用輕質材料,以減輕負重壓力並增加安全性。 範例參考資料:《液化石油氣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項。 以以上參考資料所示之法規,販賣液化石油氣場所的構造及設備必須符合這些規定,以確保安全運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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