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類事業之販賣場所,應為防火建築物,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設在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應在明顯之處,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 三、內部裝修應為不燃材料。 四、電氣設備應依照電氣裝置有關法規之規定。 五、內設公共危險物品調配室者,應以防火牆與其他場所隔離,並應設置有效通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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