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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8 條

各類事業之販賣場所,應為防火建築物,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設在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應在明顯之處,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 三、內部裝修應為不燃材料。 四、電氣設備應依照電氣裝置有關法規之規定。 五、內設公共危險物品調配室者,應以防火牆與其他場所隔離,並應設置有效通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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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了經營這些事業的販賣場所應具備的條件。根據該條規定,這些販賣場所應該是防火建築物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這些販賣場所應該設立在建築物的地面層。 二、這些販賣場所應明顯標示有關消防的必要事項。 三、這些販賣場所的內部裝修應使用不燃材料進行。 四、這些販賣場所的電氣設備應按照相關的電氣裝置法規進行設置。 五、如果這些販賣場所內設有公共危險物品調配室,該調配室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並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 根據《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應符合設置標準和安全管理辦法。此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了販賣場所的各項要求,包括地點、構造及設備。根據最新修正的《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附件一第六項,公用事業設施許可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但乙種建築用地除外。 根據上述法規,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的場所應該是防火建築物,有明顯的消防標示,內部裝修使用不燃材料,電氣設備符合法規要求。如果有公共危險物品調配室,應該與其他場所隔離,並有有效的通風裝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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