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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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收費。但併同申請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外其他事項變更者,不適用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駁者。 二、工廠用地因政府依法徵收或地籍圖重測,致工廠廠地面積增減或因用地減少致其他登記事項併同變更。 三、產業類別因主管機關公告變更。 四、門牌整編與行政區域調整,致廠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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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第4條,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時,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則免予收費,但如果同時還申請其他項目的變更,則不適用免費的規定。 一、經主管機關核駁: 如果申請被主管機關否決,則不需要支付費用。 二、工廠用地因政府依法徵收或地籍圖重測,致工廠廠地面積增減或因用地減少致其他登記事項併同變更: 如果工廠的使用地被政府依法徵收或地籍圖需要重新測量,導致工廠的廠地面積增加或減少,或者其他登記事項也需要同時變更,則不需要支付費用。 三、產業類別因主管機關公告變更: 如果工廠所屬的產業類別因為主管機關的公告而發生變更,則不需要支付費用。 四、門牌整編與行政區域調整,致廠址變更: 如果因為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導致工廠的地址發生變更,則不需要支付費用。 以上描述的內容參考了相關法令及裁判書案例中的相關資訊,具體來源可參考中華民國法務部、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等相關資料來源。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駁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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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