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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速食麵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一、麵條製造設備。 二、連續式油炸設備或蒸麵乾燥機。
  2. 速食麵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鍋爐。 (二)蒸煮機。 (三)冷卻設備。 (四)包裝設備。 (五)金屬或其他異物檢出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水份測定設備。 (二)秤量器。 (三)粗脂肪測定設備。 (四)油脂性質檢驗設備(含水份、酸價、過氧化價、碘價、總極性化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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