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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專業食品工廠之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及基本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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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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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食麵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一、麵條製造設備。 二、連續式油炸設備或蒸麵乾燥機。
速食麵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鍋爐。 (二)蒸煮機。 (三)冷卻設備。 (四)包裝設備。 (五)金屬或其他異物檢出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水份測定設備。 (二)秤量器。 (三)粗脂肪測定設備。 (四)油脂性質檢驗設備(含水份、酸價、過氧化價、碘價、總極性化合物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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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食品工廠之基本共同標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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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專業食品工廠之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及基本設施標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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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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