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第 16 條規定了餐盒食品工廠應具備的基本設施和檢驗設備,以及可能需要的生產設備。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餐盒食品工廠應該具備以下基本設施: 1. 原料處理場:用於處理食品原料的場所。 2. 加工調理場:用於加工和調理食品的場所。 3. 冷凍庫、冷藏庫:用於儲存冷凍和冷藏食品的設施。 4. 包裝場所:用於配膳包裝食品的獨立或專用場所和設備。 此外,餐盒食品工廠還應該配備以下檢驗設備: 1. 微生物檢驗設備:用於檢測食品中的微生物。 2. 一般品質檢驗設備:例如測量中心溫度的不銹鋼探針溫度計和餘氯測定器等。 根據需要,餐盒食品工廠還可以配備其他生產設備,例如洗米煮飯設備、切菜切肉機、烹飪設備、輸送帶、食品器具容器洗滌消毒設備等。其中,加工調理場在使用蒸汽、熱氣、煙臭或油炸等油脂加熱處理機器或設備時,應該安裝排氣罩裝置(包括抽油煙設備)。此外,包裝作業場所還應該有空氣過濾和換氣設施,成品需要適當的運送設備和運送專用車輛。 如果一個餐盒食品工廠無法提供上述基本設施和檢驗設備,或者使用未經適當設備製造食品,就可能違反了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50041&flno=16 2. 台灣食品工業發展協會網站:https://www.ft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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