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餐盒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 一、基本設施: (一)原料處理場。 (二)加工調理場。 (三)冷凍庫、冷藏庫。 (四)包裝場所:產品之配膳包裝應有獨立或專用之場所與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微生物檢驗設備。 (二)一般品質檢驗設備(測中心溫度之不銹鋼探針溫度計及餘氯測定器或試紙等)。
- 餐盒食品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一、洗米煮飯設備或其他主食加工設備。 二、切菜切肉機及專用刀具。 三、煎、煮、炒、油炸等烹飪設備。 四、輸送帶或不銹鋼調理台。 五、食品器具容器洗滌消毒設備。 六、刀具砧板保管箱設備。 七、洗滌(熱水或蒸汽)設備。 八、加工調理場在發生蒸汽、熱氣、煙臭或油炸等油脂加熱處理之機器或設備上應裝設排氣罩裝置(含抽油煙設備)。 九、包裝作業場所應有空氣過濾及換氣設施。 十、成品應有適當之運送設備及運送專用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