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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脫水蔬果工廠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一、水分或水活性測定設備。 二、秤量器。
  2. 脫水蔬果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蔬菜工廠: 1.洗滌機。 2.殺菁機。 3.除頭尾機。 4.切條或切片機。 5.熱風、冷凍或其他乾燥設備。 6.磨粉機(製粉工廠必備)。 7.包裝設備。 (二)果實工廠: 1.去皮器具。 2.除芯器具。 3.批次糖漬設備或連續糖漬設備。 4.洗滌機或容器。 5.切角機。 6.磨粉機(製粉工廠必備)。 8.殺菁機。 9.熱風、冷凍或其他乾燥設備。 10. 包裝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二)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 (三)pH測定器或試紙。 (四)灰分測定裝置。 (五)乾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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