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的定義: 1. 本辦法所稱的事業是指經濟部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事業。 這表示根據本辦法,事業是指由經濟部負責管理的事業,例如經濟部所屬的產業或相關機構。 2. 本辦法所稱的再利用是指事業將其產生的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確定的其他用途。 這表示再利用是指將事業產生的廢棄物以各種形式重新使用。這可以包括廠內再利用、公告(附表)再利用或許可再利用等。 3. 前項中提到的再利用機構限於政府登記有案或依法免登記的農工商廠(場)。 這表示再利用機構必須是經過政府機關登記的農工商廠(場),或是根據法律規定免除登記的廠(場)。 這些解釋都可以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來理解。
- 第二條第五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