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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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一、被拋棄者。 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 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2.前項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 3.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4.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
- 5.第二項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界定廢棄物五款定義,並分為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分有害與一般,分類決定罰責強度。
Q · 東西還沒丟掉,也可能算廢棄物嗎?
可能。效用不明就會被認定為廢棄物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廢棄物不以「已丟棄」為要件。第 2 款明文「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即屬廢棄物,看的是物品客觀狀態而非主觀保留意願。倉庫長年堆放、無使用紀錄的原料,可能已跨入廢棄物範圍;一旦被認定,再依事業/一般、有害/一般分級,決定走行政罰還是刑責路線。
白話解讀
你公司倉庫那台壞了三年沒人修的影印機,法律上已經是廢棄物。2016 年修法把廢棄物定義大幅擴張為五款:被拋棄、失去原效用、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製程目的以外產物、不具利用技術或市場經濟價值。其中第二款的「效用不明」是一張極大的網,涵蓋所有你心裡想「以後說不定會用到」的東西。重點不是你丟不丟,重點是它一旦被認定為廢棄物,處理路徑就會跳出「家庭垃圾」那條,走到「事業廢棄物」那條,責任強度跳一個等級。再加上第五項把「事業」清單列得非常廣:農工礦廠、營造業、醫療機構、學校與機關團體實驗室。你家附近的牙科診所、補習班化學課的實驗室、修車廠、小型加工廠,全在這張清單裡。被分類到哪一邊,決定的不是丟哪個垃圾桶,而是適用行政罰還是刑法。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為全法的定義與分類條文,先以五款界定何謂「廢棄物」(被拋棄、減失或不具效用、效用不明、無利用技術或市場經濟價值、中央公告者),再分為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復分有害與一般兩級,並列舉醫療機構、學校實驗室、營造業等為「事業」,構成全法義務與罰則的觸發開關。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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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只是小診所、補習班,這條法真的適用我們嗎?
適用。本條第二項明確把醫療機構、學校與機關團體實驗室列為事業,其用過器具、廢棄藥品、化學廢液都是事業廢棄物,不能與家庭垃圾一樣處理,且須委託合格機構並保留紀錄備查。
Q2公司員工餐廳的廚餘算事業廢棄物嗎?
不算。員工生活產生的部分被排除在事業廢棄物之外,歸一般廢棄物。但食品工廠製程中產出的原料修整廚餘仍是事業廢棄物。判斷標準:員工放假沒上班那天還會不會產生這個東西。
Q3倉庫裡還能不能用沒人確定的舊原料,已經算廢棄物了嗎?
在第二款「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下,環保局有空間認定為廢棄物。實務指標包括超過保存期、原包裝破損、無使用紀錄達六個月、露天或與廢棄物混堆。備一份物品狀態確認單放在物品旁,比口頭爭辯有效。
Q4有害事業廢棄物跟一般事業廢棄物到底差在哪?
差在是否具毒性、危險性,且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具體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常見有害類:廢酸鹼、廢溶劑、廢機油、含重金屬廢液、醫療感染性廢棄物。
Q5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是什麼?
全法的定義與分類條文,界定廢棄物五款定義並分一般/事業兩大類,是所有義務與罰則的觸發開關。
Q6一般廢棄物和事業廢棄物差在哪?
事業廢棄物是事業活動產生、非員工生活產生者;其餘為一般廢棄物。分類決定處理路徑與罰責強度。
Q7什麼是「效用不明」?
物品是否仍有使用價值無法確認的狀態,依第 2 款仍可被認定為廢棄物,看客觀狀態不看主觀保留意願。
Q8哪些單位算第 2 條的「事業」?
農工礦廠、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學校與機關團體實驗室及中央指定者。
Q9怎麼判斷我的東西是不是事業廢棄物?
先看是否符合五款廢棄物定義,再看產生主體是否為第 2 項事業、是否員工生活產生。
Q10事業廢棄物要怎麼合法處理?
委託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並依第 31 條保留處理紀錄備查(至少五年)。
Q11被認定為廢棄物想翻盤要準備什麼?
原始保存紀錄、近期使用日誌、廠商出貨單,證明物品仍有預期使用效用以動搖認定前提。
Q12怎麼證明倉庫原料還有效用?
備物品狀態確認單,載明品名、保存期限、最近使用日、預定用途,放在物品旁顯眼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waste | business_waste |
|---|---|---|
| 產生主體 | 家戶或非事業 | 事業活動(排除員工生活產生) |
| 責任強度 | 多為行政清除規範 | 一般→行政罰鍰;有害→可能刑責 |
| 處理要求 | 執行機關清除 | 委託合格機構+紀錄備查 |
general_waste
- 產生主體
- 家戶或非事業
- 責任強度
- 多為行政清除規範
- 處理要求
- 執行機關清除
business_waste
- 產生主體
- 事業活動(排除員工生活產生)
- 責任強度
- 一般→行政罰鍰;有害→可能刑責
- 處理要求
- 委託合格機構+紀錄備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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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相關函釋共30件(如一覽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廢/停 函詢本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中營造業之列管對象疑義
- 廢/停 大廈之廠戶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生活垃圾屬事業廢棄物,其清理依同法第28條規定,除再利用方式外,應採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
- 廢/停 貴局函詢轄內衛生福利部○○醫院附設員工宿舍產生之生活垃圾疑義一案
-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廢棄物屬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視其產生源而定,來函所提茶飲店及水果專賣店如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其產出之廢棄物屬一般廢棄物,合先敘明。
- 廢/停 事業員工餐廳廢食用油是否應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辦理 網路申報疑義
- 廢/停 廢棄金紙及焚燒後金紙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所規範之一般廢棄物疑義。
- 廢/停 公有公園內民眾及遊客所產生之垃圾,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一般廢棄物之認定一案。
- 函詢貴轄動物火化場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疑義案
-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同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故依上開法令,本案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2條規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乙節,非僅侷限於家戶產出之垃圾。
立法沿革 4 版
(0630716 制定)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左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垃圾、糞尿、動物屍體及其他已失原效用或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由事業單位生產過程所產生之灰渣、污泥、廢油、廢酸、廢鹼、廢塑膠及其他廢化學物質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廢棄物。 游離幅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依原子能法第二十六條第十款之規定。
立法理由釋明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之定義。
(0741108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左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垃圾、糞尿、動物屍體或其他非事業機構所產生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依原子能法第二十六條第十款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一般立法例及原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用語,將本條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修正為「事業機構」。 二、近年來由於工業快速發展,事業機構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已形成公害,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原條文第一項關於「廢棄物」之定義,不足以資涵蓋、爰將事業廢棄物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分別予以詮釋。 三、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涉及專門技術及實際污染情況,宜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再行訂定公告,爰增列第二項。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三項。
(090100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使一般廢棄物之產生源更為明確。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限制人民權利或義務之規定予以增訂或修正,使其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明確。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各款所定「事業」二字,並於修正條文第四項增列「事業」之定義。 三、修正條文第三項增訂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除規定,並刪除引據之條次,以避免原子能法之修正,影響本條文字。
(1051230 修正)
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一、被拋棄者。 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 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項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之第一項修正為兩項,其餘項次配合調整。 二、廢棄物與資源位處物質或物品之不同生命週期,經過適當手段,廢棄物可變成資源,而若錯置、錯用,資源也應視為廢棄物。爰於第一項增訂「廢棄物」之定義,並闡明必須視為廢棄物之要件。 三、事業員工所產生生活垃圾,性質上與家戶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相同,非屬事業製造過程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有關一般廢棄物之範疇,將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納入一般廢棄物。 四、原條文第四項所稱「第一項第二款」,配合項次調整,修正為「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法規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釋明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之定義。
一、為配合一般立法例及原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用語,將本條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修正為「事業機構」。 二、近年來由於工業快速發展,事業機構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已形成公害,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原條文第一項關於「廢棄物」之定義,不足以資涵蓋、爰將事業廢棄物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分別予以詮釋。 三、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涉及專門技術及實際污染情況,宜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再行訂定公告,爰增列第二項。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三項。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使一般廢棄物之產生源更為明確。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限制人民權利或義務之規定予以增訂或修正,使其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明確。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各款所定「事業」二字,並於修正條文第四項增列「事業」之定義。 三、修正條文第三項增訂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除規定,並刪除引據之條次,以避免原子能法之修正,影響本條文字。
一、原條文之第一項修正為兩項,其餘項次配合調整。 二、廢棄物與資源位處物質或物品之不同生命週期,經過適當手段,廢棄物可變成資源,而若錯置、錯用,資源也應視為廢棄物。爰於第一項增訂「廢棄物」之定義,並闡明必須視為廢棄物之要件。 三、事業員工所產生生活垃圾,性質上與家戶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相同,非屬事業製造過程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有關一般廢棄物之範疇,將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納入一般廢棄物。 四、原條文第四項所稱「第一項第二款」,配合項次調整,修正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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