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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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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一、被拋棄者。 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 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2. 2.前項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3. 3.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4. 4.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
  5. 5.第二項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界定廢棄物五款定義,並分為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分有害與一般,分類決定罰責強度。

Q · 東西還沒丟掉,也可能算廢棄物嗎?

可能。效用不明就會被認定為廢棄物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廢棄物不以「已丟棄」為要件。第 2 款明文「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即屬廢棄物,看的是物品客觀狀態而非主觀保留意願。倉庫長年堆放、無使用紀錄的原料,可能已跨入廢棄物範圍;一旦被認定,再依事業/一般、有害/一般分級,決定走行政罰還是刑責路線。

深度解讀

你公司倉庫那台壞了三年沒人修的影印機,法律上已經是廢棄物。2016 年修法把廢棄物定義大幅擴張為五款:被拋棄、失去原效用、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製程目的以外產物、不具利用技術或市場經濟價值。其中第二款的「效用不明」是一張極大的網,涵蓋所有你心裡想「以後說不定會用到」的東西。重點不是你丟不丟,重點是它一旦被認定為廢棄物,處理路徑就會跳出「家庭垃圾」那條,走到「事業廢棄物」那條,責任強度跳一個等級。再加上第五項把「事業」清單列得非常廣:農工礦廠、營造業、醫療機構、學校與機關團體實驗室。你家附近的牙科診所、補習班化學課的實驗室、修車廠、小型加工廠,全在這張清單裡。被分類到哪一邊,決定的不是丟哪個垃圾桶,而是適用行政罰還是刑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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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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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一、被拋棄者。 二、減失原效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