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公有公園內民眾及遊客所產生之垃圾,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一般廢棄物之認定一案。
要旨
貴公司函詢公有公園內民眾及遊客所產生之垃圾,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 第 2 條第 1 項一般廢棄物之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公有公園內民眾及遊客所產生之垃圾,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一般廢棄物之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本案應先釐清認定是否為民眾、遊客或非事業所拋棄之廢棄物。如屬前述產源所拋棄,即屬一般廢棄物,始適用同法第 11 條第 9 款:「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