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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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產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為廢棄物: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二、違法貯存或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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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之1把事業產出物,依失市場經濟價值、違法貯存利用、再利用產品未依規定使用三情形,直接擬制為廢棄物管制。
Q · 我的副產品賣不掉堆在廠區,會被當成廢棄物嗎?
會。符合三情形之一就算廢棄物,叫原料也沒用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之1,事業產出物只要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即認定為廢棄物: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污染之虞;二、違法貯存或利用且有污染之虞;三、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且有污染之虞。第二、三款不需中央認定,地方環保局現場稽查即可直接適用,並連動清除處理、申報與許可等全套管制。
深度解讀
「副產品」「原料」「再利用物」這些名詞,在工業界本來是規避廢棄物管制的萬靈丹。製程出來的污泥、爐渣、廢溶劑,只要貼上「再利用原料」的標籤,就可以避開廢清法的層層管制。這條法律就是專門用來把這個後門關上的。它的核心邏輯很簡單:不管你怎麼稱呼它(產品、副產品、原料),只要符合三種情形之一,法律就直接把它認定為「廢棄物」,所有清除處理、申報、許可的規定立刻適用。三種情形是:失去市場價值且有污染風險、違法貯存或利用、再利用產品沒按規定使用。對製造業、回收業、廢棄物處理業來說,這條是生死線。原本「我這是賣給下游的原料」可以擋下檢調的說法,現在不一定有用。一旦被認定屬於本條範圍,下一步就連結到第 46 條的刑事責任(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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