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1 條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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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1條揭示立法目的並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開啟民法侵權、刑法環境犯罪補充適用的大門。
Q · 廢棄物糾紛只能找環保局嗎?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條後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廢棄物事件不會被鎖在單一行政法內。違法傾倒除被主管機關依本法裁罰外,受害人可另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賠償,檢察官可依刑法第190條之1偵辦,三套規則能疊著進行。第1條前段的立法目的(清除廢棄物、維護國民健康)則是條文出現解釋爭議時,法官目的解釋的判準。
白話解讀
很多人翻法條看到第 1 條就直接跳過,覺得「為有效清除廢棄物、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是政治正確的廢話。但這條藏著兩個你想不到的功能。第一句的立法目的(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是法官在解釋本法所有條文時的羅盤;當條文文字有模糊地帶,法官會回頭問:哪種解釋更能達成這些目的?第二句「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更關鍵:它打開一道大門,讓民法侵權、刑法環境犯罪、行政程序法救濟全部能跑進廢棄物案件。所以你的工廠違法傾倒,不只被環保局罰錢,受害居民可以用民法第 184 條告侵權求償,檢察官可以用刑法第 190 條之 1 起訴,三套法律可以疊著打。第 1 條是這部法律和其他法律世界之間的橋。
法律定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1條為全法的目的暨補充適用條款:前段揭示立法目的(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作為全法各條的解釋依據;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使民法、刑法等規範得補充進入廢棄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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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廢棄物糾紛只能找環保局處理嗎?▾
不只。第1條後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讓你可同時用三套規則:民法(侵權求償、物上請求權清除廢棄物)、刑法(嚴重污染走第190條之1)、行政訴訟(不服處分提訴願)。三套時效不同,三線並進比逐一打有效率。
Q2立法目的條款真的會被法官引用嗎?▾
會。當條文文字有模糊空間,法官會回頭看第1條「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作解釋方向判準,即目的解釋。條文對你不利時,目的解釋常是最後翻盤工具;對方擴張解釋打你時,引用立法目的論證應作限縮解釋是律師標準防守。
Q390年把『法令』改成『法律』差在哪?▾
民國90年全文修正將補充適用範圍由「法令」限縮為「法律」,明確區分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與含行政命令的法令,使補充準據限於法律位階,提高法的安定性。
Q4廢棄物清理法第1條是什麼?▾
全法的目的暨補充適用條款,前段定立法目的、後段讓其他法律補充進來。
Q5什麼叫『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本法沒規定的事項,回到民法、刑法、行政程序法等找依據,等於開放補充適用。
Q6立法目的解釋是什麼?▾
條文文字模糊時,以第1條揭示的制定宗旨作解釋方向的方法,是書狀翻盤工具。
Q7廢清法第1條和第2條差在哪?▾
第1條是目的與補充適用,第2條是界定『廢棄物』的適用客體範圍。
Q8廢棄物糾紛怎麼同時佈三條戰線?▾
蒐證→向環保局檢舉(行政)→接民法184提民事求償→污染重大向地檢署告發(刑事)。
Q9怎麼用第1條接民法求償?▾
以第1條後段為橋,主張民法184侵權與767物上請求權,存證信函後提民事訴訟。
Q10怎麼在訴願書引用立法目的?▾
主張行為對『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影響極小,論證裁量逾越比例原則。
Q11三線並進時效怎麼算?▾
民事侵權2年(民法197)、刑事依追訴權時效、行政救濟有訴願30天期間,須先排順序。
Q12行政裁罰 vs 民事求償哪個先?▾
可並行。裁罰是國家對行為人,民事是受害人對行為人,互不取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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