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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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所列之種類,得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所屬產業公會,檢具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查核准後列入附表: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包括名稱、來源、主要成分及有害特性說明。 二、國內產生及運作現況,包括過去三年相關事業產生量及用途。 三、再利用技術說明,包括再利用原理及替代用料說明、再利用製程及質量平衡圖、再利用設施、污染防治、再利用產品品質及用途。 四、經濟可行性評估,包括再利用成本、再利用產品市場價格及供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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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若要讓附表列出新的再利用種類,必須由該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所屬產業公會檢具以下文件,然後送交經濟部進行審查核准: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包括名稱、來源、主要成分及有害特性說明。 舉例:某製造業產生的廢棄物是化學廢棄物,包括有毒的物質和易燃物。 二、國內產生及運作現況,包括過去三年相關事業產生量及用途。 舉例:某事業在過去三年內產生了大量的廢棄物,並將其再利用用於自家製程中。 三、再利用技術說明,包括再利用原理及替代用料說明、再利用製程及質量平衡圖、再利用設施、污染防治、再利用產品品質及用途。 舉例:某再利用機構使用特定的技術將廢棄物轉化為可再利用的原料,並確保再利用過程中不會產生污染。 四、經濟可行性評估,包括再利用成本、再利用產品市場價格及供需情形。 舉例:某再利用機構進行了相關的經濟評估,證明再利用該廢棄物是有利可圖的,並且再利用產品有市場需求。 這些文件將由產業公會檢具後,提交給經濟部進行審查核准,一旦核准通過,該再利用種類將被列入附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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