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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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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
  2. 2.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四、有效之相關佐證資料。
  3. 3.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或試驗計畫。 四、污染防治計畫。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4. 4.前項第三款再利用計畫中試驗計畫之內容,應包括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監測方式。
  5. 5.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無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者,應於接獲本部試驗通知後,依第三項第三款再利用計畫所載試驗計畫,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並應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含試驗結果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送本部審查;逾期檢送者,逾期日數計入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修正申請文件日數。屆期未送本部審查或經審查不同意者,再利用機構於試驗期間之產出物,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的申請需要事業和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十份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並向經濟部提交。這些申請文件的內容應包括事業和再利用機構的基本資料、共同申請意願書、再利用運作計畫書以及有效的相關佐證資料。再利用運作計畫書的內容應包括事業廢棄物的基本資料、清除計畫、再利用計畫(包括國內外再利用的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或試驗計畫)、污染防治計畫、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異常運作處理計畫以及緊急應變計畫。若再利用計畫中包含試驗計畫,則需要包括試驗數量、試驗期間以及檢測監測方式的內容。 如果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中沒有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需要在收到經濟部試驗通知後,按照再利用計畫中所列的試驗計畫進行再利用試驗,並在試驗計畫期間屆滿後的三十天內,檢具包含試驗結果的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提交給經濟部審查。如果逾期未提交,則逾期天數將被計入修正申請文件的期限。若未按時提交或經審查不同意,再利用機構在試驗期間產出的物品應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1日修正)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修正) - 經濟部再生資源局網站 (https://www.moea.gov.tw/Mns/np.asp?ctNode=675&CtUnit=149&BaseDSD=7&m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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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前項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