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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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7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後,如果發現內容資料不完整,經濟部應在十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2. 在經過前項的書面審查後,經濟部有權邀集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和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勘查。如果發現申請文件的內容有需要修正的地方,經濟部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申請文件。 3. 前述的通知限期補正和修正申請文件所加計的總天數,不得超過九十天。然而,對於屬於無國內外實廠實績的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補正和修正的總天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天。 根據法規,經濟部必須書面審查申請文件並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如果需要,經濟部可以邀集相關專家審查並進行現場勘查。補正和修正申請文件所允許的總天數依據不同情況而定。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14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基地相關作業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14A1
- 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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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