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7

快速跳轉
  1. 1.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本部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
  2. 2.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其內容資料應修正者,本部應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
  3. 3.前二項通知限期補正加計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但屬無國內外實廠實績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者,其補正加計修正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7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後,如果發現內容資料不完整,經濟部應在十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2. 在經過前項的書面審查後,經濟部有權邀集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和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勘查。如果發現申請文件的內容有需要修正的地方,經濟部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申請文件。 3. 前述的通知限期補正和修正申請文件所加計的總天數,不得超過九十天。然而,對於屬於無國內外實廠實績的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補正和修正的總天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天。 根據法規,經濟部必須書面審查申請文件並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如果需要,經濟部可以邀集相關專家審查並進行現場勘查。補正和修正申請文件所允許的總天數依據不同情況而定。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14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基地相關作業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14A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本部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經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