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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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
- 2.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三、有效之相關佐證資料。
- 3.前項第二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十二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 四、污染防治計畫。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包含產品產銷月統計資料。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申請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之證明文件。
- 4.前項第三款與第五款之月統計資料及第八款之證明文件,以同一法人為限;如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關驗證之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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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通案再利用許可的申請需由再利用機構準備十份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提交給經濟部。該申請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再利用機構的基本資料。 範例:申請文件中應提供再利用機構的名稱、地址、設立日期等資料。 2. 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範例:申請文件中應列出計畫書內容,包括事業廢棄物的基本資料、清除計畫、再利用計畫、污染防治計畫、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異常運作處理計畫、緊急應變計畫等。 3. 有效之相關佐證資料。 範例:申請文件中應提供能證明再利用計畫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的相關資料。 此外,再利用運作計畫書中的再利用計畫應包含十二個月以上的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的月統計資料。另外,申請文件中應附上由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的申請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的證明文件。如果上述資料為外文,應附上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關驗證的中譯本。 參考資料:「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按日連續處罰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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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