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經核准開發智慧型工業園區後,於興建期間,經濟部得隨時派人查核,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嚴重違失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經濟部得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應終止並追繳依本辦法給予之各項優惠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當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經核准開發智慧型工業園區後,若在興建期間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嚴重違失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經濟部有權隨時派人查核。如果發現以上情況,經濟部可以限期要求該事業改善狀況。如果超過限期無法改善或改善無效,經濟部將終止該事業的開發計畫並要求追繳過去根據該辦法所給予的各項優惠措施。 舉例:如果某公民營事業在智慧型工業園區的建設過程中,施工進度嚴重滯後,且未能改善,經濟部派人查核後,可以要求該事業限期改善施工進度。如果該企業未能如期改善或改善無效,經濟部有權終止該事業的工業園區開發計畫,並要求追繳過去根據該辦法所給予的優惠措施,如租稅優惠等。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核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