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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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工業園區應設置管理機構: 前項管理機構得洽請稅捐稽徵、海關、郵電、金融、警察或其他公務機關設置聯合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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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了智慧型工業園區應該設置管理機構。根據這條法規,管理機構有權洽請稅捐稽徵、海關、郵電、金融、警察或其他公務機關設置聯合服務中心。這個聯合服務中心的目的是提供各種行政服務,以促進智慧型工業園區的運作。例如,管理機構可以和稅捐稽徵機關合作,為園區內的企業提供稅務相關的諮詢和協助;也可以和海關合作,簡化進出口手續,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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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