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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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工業園區之開發資金,得由申請人擬具計畫報經經濟部同意,洽請金融機構提供貸款。 前項貸款所需資金,原則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供百分之六十、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百分之十五及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提供百分之二十五;其貸款利息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貸款額度不超過預估開發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貸款年期依其開發規模訂定,包含寬限期最長不超過七年。 第一項之申請人為工業主管機關者,得由其受託開發單位申辦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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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智慧型工業園區的開發資金可以由申請人擬具計畫並經經濟部同意後,洽請金融機構提供貸款。貸款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供60%,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15%,以及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提供25%。貸款利息不得超過年利率6.5%,貸款額度不得超過預估開發費用總額的50%。貸款年期根據開發規模訂定,包括最長不超過7年的寬限期。如果申請人是工業主管機關,則可以由其受託開發單位來申辦貸款。 根據上述資料,智慧型工業園區的開發資金可透過貸款方式獲得,並且這些貸款的來源主要來自行政院的經濟建設委員會、開發基金和經濟部的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貸款的利息則受到限制,不得超過年利率6.5%。此外,貸款額度不得超過預估開發費用總額的50%,且貸款年期會根據開發規模而定,最長的寬限期不超過7年。如果申請人是工業主管機關,則可以委託開發單位來辦理貸款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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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