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第 1 條是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訂定的。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職業業務與行為主管機關得訂定相關法令。這表示本辦法是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授權,由職業業務與行為主管機關進行制定。具體的參考資料和範例可以在最新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找到。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法規
-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