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廢止編定認定標準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稱因環境變更無繼續存在必要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工業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無法或難以修復時。 二、為因應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工業區之區位對附近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經檢討劃入都市計畫範圍,並經該劃入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 三、為因應產業環境轉型,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廢止編定認定標準第2條》,該條例規定了工業區廢止編定的認定標準。根據該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以下是環境變更而無繼續存在必要的認定標準: 1. 工業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無法或難以修復時。 2. 為因應都市發展結構的改變,工業區的區位對附近生活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經檢討後劃入都市計畫範圍,並經該劃入範圍內的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3. 為因應產業環境轉型,或者該地區較適宜用於其他使用,且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者。 以上為《工業區廢止編定認定標準第2條》的認定標準。該條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工業區可以廢止編定。在這些情況下,工業區無繼續存在的必要。
- 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區廢止編定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