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時,得按其開發工業區之目的及性質,核准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所有權人) 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並按用地別劃定一定範圍內土地供所有權人提出申購。 前項一定範圍內土地面積,不得超過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扣除開發後公共設施用地及社區用地之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所有權人,包含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協議價購成立或以其他方式喪失所有權者。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採分期分區公告租售者,所有權人得依實際需求申辦之。所有權人申辦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之權利,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法规内容: 根据《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第2條规定: 工業主管機關在開發工業區時,可以核准被徵收的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並按照用地別劃定範圍,供所有權人申購。这里的範圍不得超過被徵收的私有土地總面積扣除開發後公共設施用地及社區用地之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中的所有權人包括通过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成立或喪失所有權的人。 如果工業主管機關採取分期分區公告租售的方式开发工業區,所有權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申辦。所有權人申办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的權利只能一次使用。 参考资料: - 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第2條。 - 國土法 (法務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