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第3條,當工業主管機關租售工業區土地時,應按照第4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所有權人優先購買的權利價值。在公告租售三十日前,應以書面方式將此資訊送達給所有權人。這意味著如果有工業區土地租售的情況,工業主管機關必須確定所有權人優先購買的權利價值,並在公告租售前提前三十天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權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