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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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面積,以供優先購買之土地總面積乘以所有權人個人之補償地價總額除以工業區總徵收補償地價之商數。 所有權人如申購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單位面積時,應於工業區土地公告租售之日前自行洽其他所有權人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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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第 4 條,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希望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那麼購買的面積會根據其個人的補償地價總額除以工業區總徵收補償地價來計算商數,再乘以優先購買之土地總面積。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的申購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單位面積,則需要在工業區土地公告租售之日前與其他所有權人協商合併申請。 資料範例: 根據《工業園區發展條例》,工業區內的土地利用目的主要是發展企業以促進經濟發展。在進行工業區的土地徵收時,保護原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根據《工業區被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工業區土地實施辦法》第4條,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優先購買工業區內的土地,並按照該條法規所規定的方式計算購買面積。這樣既可以保護原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又能夠促進工業區的發展。
- 所有權名詞
- 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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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